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_快速备案QQ627659080

作者:快速备案 来自:快速备案 发布时间:2018-07-25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互联网上教育信息服务和现代远程教育康健、有序的生长,规范从事现代远程教育和通过互联网举行教育信息服务的行为,凭据国家有关执法法例,制订本暂行治理措施。
  第二条 现代远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务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主要组成部门,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务必须遵照国家的教育目标。
  第三条 教育网站是指通过网络、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设信息库或者同时建设网上教育用平台与信息获取及搜索等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单元(ISP)接入互联网或者教育电视台,向上网用户提供教学和其他有关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教育网校是指举行各级各种学历学位教育或者通过培训发表种种证书的教育网站。
  第五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凡使用卫星网络举行教育教学运动的,必须经由中国教育电视台上星。
  第六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可涉及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幼儿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及其他种类教育和教育公共信息服务。
  第七条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按与面授教育治理对口的原则卖力对教育网站和网校举行审批和治理,并报教育部信息化事情向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实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第九条 开办各种教育网站,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须要的资金及资金泉源的有用证朋。
  (二)切合国家执法、法例及国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开办教育网校,除切合本措施第九条划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办网校相同类型教育运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互助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机构(以下简称申办机构)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下列质料:
  (一)开办(或确认)教育网站和网校的书面申请。包罗:教育网站和网校的种别、网站和网校设置所在)、领导站设置所在(若是设置)、预定最先提供服务日期和申办机构性子、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卖力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本措施第十条所述基本条件证实。
  (三)申办机构概况。
  (四)由学校与企业合资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校的,应该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实或者验资陈诉。
  (五)由学校与企业合资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应提供申办机构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等文件。
  (六)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教育网校,还应提供开办教育网校的办学条件,包罗教学纲领、教学治理手段、师资气力、招生工具和资信担保证实等资料。
  第十三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两次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质料。如发现申请质料不切合要求,应在10个事情日内文字通知申办机构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或者所补质料仍不切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开端审查及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在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申办机构。
  第十四条 已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若是开办者主体或者名称、所在等需要变换的,应在变换前20个事情日内向卖力批准的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新的承办主体举行资格审查,审查及格后方可管理变换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已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应在其网络主页上标明已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信息,包罗批准的日期、文号等。
  第十六条 凡获得批准开办的教育网站以企业形式申请境内外上市的,应事先征得教育部赞成。
  第十七条 已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由教育部信息化事情向导小组卖力定期向社会宣布。
  第十八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遵照国家有关执法、法例,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公布、流传下列信息内容:
  (一)泄露国家神秘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
  (三)张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制品、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钱和挑拨犯罪等;
  (四)煽惑暴力;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舞聚众滋事;
  (六)袒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正当权益;
  (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盘算机病毒;
  (九)执法和法例克制的其他有害信息。
  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实时向有关主管部门陈诉,并接纳有用措施阻止其扩散。 
  第十九条 在凡国家执法、法例划定面向社会公然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举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冠以"中国"字样。凡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均不得从事谋划运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措施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凭据有关行政法例的划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忠告、转达品评、作废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境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到场教育网校建设的,凭据中外互助办学的有关划定并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关教育网站和网校收费尺度与措施,由开办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工商物价治理部门确定;对跨省区办学单元的收费,由开办机构商所服务区域的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凡现有划定与本措施不符的,以本措施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由教育部卖力诠释。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觉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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